石化業碳排放分析
依照 ISO14064 來區分石化業的碳排放來源,範疇一為生產過程產生的直接排放,範疇二是使用外購能源的間接排放,範疇三是外部產生的所有間接排放,包括原料取得、產品使用與廢棄的排放。
根據台灣上市公司 ESG 報告書統計指出,塑膠工業及化學工業的範疇一及範疇二排放依照自產能源比例約各佔 50% 。進一步分析,範疇一主要來自自設汽電共生電廠或蒸氣鍋爐,用來發電與提供化工製程所需蒸汽;範疇二則是來自外購台電電力及蒸汽。
綜合各大石化業者的 ESG 報告書與前述本社 2022 年出版之專題報告研究成果,可以歸納出短期內 (2030年以前) 石化業要有效減碳,可以朝向取得低碳能源及發展二氧化碳捕獲、再利用與封存 (CO2 Capture, Utilization and Storage,CCUS)兩個方向來發展。
取得低碳能源
石化業不僅是塑膠、紡織業的原料供應者,也供應電子、汽車等產業基礎原料,因此如果石化業能夠減少碳排放,就能協助下游產業減碳。
因此石化業專注減少產品的單位排碳量,不僅可減少自身排碳,也可協助下游業者減少來自原料的碳排放。減少使用高碳排的能源是石化業的首選策略,將汽電共生廠的燃料從煤炭改為天然氣,排碳量可減少 50% 以上,是中油、台塑、長春、奇美等國內大廠的主要策略。
其次是加速再生能源的設置與採購,國外業者如 BP、BASF 與離岸風電業者合作,將在未來的 10 年內將取得 GW 級的綠電,可望大幅降低碳排。
目前石化廠多在廠區內設置太陽光電,但受限於設置面積有限,難以做為替代化石能源的來源。台灣西部沿海離岸風電自 2026 年起,將以每年 1.5 GW 的增加速度,至 2035 年新增 15 GW 的規模,將是未來石化業取得再生能源的主要來源。
根據中油的 ESG 報告書,中油已於 2021 年 8 月設立離岸風電合資計畫專案小組與開發商接洽,預計以合資方式共同參與台灣離岸風電第三階段區塊開發;2023 年由長春、台聚及奇美及所成立的化盟公司 (為石化同盟之意),聯合石化同業向再生能源開發商談判議價,取得所需的再生能源,初期以 200 MW 為目標。
發展二氧化碳捕獲再利用與封存(CCUS)
二氧化碳捕獲、再利用與封存是國際上普遍認為要達成淨零碳排必備的減碳路徑,國際能源署估計,為了達成巴黎協定的目標,到了 2030 年每年須捕獲和儲存的二氧化碳數量是現在的 25 倍,包括來自水泥、鋼鐵和化學品等產業。
石油和天然氣氣候倡議組織 (Oil and Gas Climate Initiative, OGCI) 在全球各地推動 CCUS KickStarter 計畫,成員包括包含 BP、ExxonMobil、Saudi Aramco等國際石油巨擘,在全球各地建立低碳工業中心,促進 CCUS 的大規模投資,目前共有 8 個地點分別在歐洲、美國及中國大陸。
CCUS 與既有工業聚落結合,發展出低碳工業中心的概念,各公司共同投資建設公用管線、儲存設施、封存基礎設施等,建立具有經濟規模的 CO2 再利用與封存的商業模式,著名案例包括美國德州墨西哥灣石化工業聚落、挪威 Northern Lights 合資公司、英國 Teesside 工業聚落。
台灣的 CCUS 減碳已納入氣候變遷因應法中,國發會規劃 2030 年 CCUS 需貢獻減碳 176-460 萬噸,雖然中油、台電與台塑都已開始進行前期評估與試驗計畫,但法規、監理、補助方案及設置運營公司目前尚無具體方案,建議應參考國際 CCUS 工業聚落案例,讓 CCUS 能夠如期成為我國的減碳路徑之一。
台灣石化業較具規模的工業聚落為雲林麥寮六輕工業區及高雄南邊的大社、林園、臨海、大林蒲及洲際貨櫃二期等工業區,兩個位置都有港口,能夠將捕獲後的 CO2 透過管線或船舶運送封存地點,具備發展 CCUS 的條件,不過在實務上仍有諸多困難需要克服。
在收集資料並與業者討論之後,目前在台灣捕獲 CO2 的成本可能會高於 100 USD / 噸,若政府沒有提供充分的補貼,業者每年產生的虧損將難以忽視,即使美國擁有技術與良好的天然條件,依然推出 45Q 法案,提供 CCUS 減碳 85 USD /噸的補貼,顯示發展過程中,政府的角色至關重要。
其次,政府需負責建立運送及封存的監理機制,並協助業者構建商業模式,例如英國 Teesside 工業聚落,由主要業者 BP 來主導設立運營公司,其他業者出資共同參與。最後,政府應主導社會溝通,在科學的基礎之上,與各方利害關係人進行溝通,以確保國家減碳政策得以落實。
※本文授權自能源教育資源總中心,原文見此。